四 川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川建房发[2012]43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要求,全省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符合注册申报条件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注册要求 (一)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申请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原初始注册申报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3、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退休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原初始注册申报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3、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审查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二)申请人填写《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向聘用企业提出初始注册申请,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人《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注册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四)《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业绩、职业道德等内容,保证申请表内容及申报附件真实有效。 (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四川省物业管理师注册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630办公室 邮 编:610041 联系电话:028-85530355 028-85544471 联系人:沈 梅 霍 革 附件:《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7日 |